“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4.4万件;充分救济环境民事权益,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37.8万件;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58万件;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35件。”
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环境资源审判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有关情况。十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推动环境法治进程,环境资源审判已成为展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窗口和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服务大局工作更加有力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十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攻坚污染防治,守护环境权益。各级法院依法严惩偷排废水,跨域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突出犯罪,依法审理涉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整治等案件,有力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使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同步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审结“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案,上海法院审结“洋垃圾”案,江苏法院审结泰州“天价”水污染案等典型案件,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变为鲜活司法实践。
服务减排降碳,应对气候变化。专题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司法规则,起草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指导意见。各级法院依法严格追究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等违法行为责任。浙江法院审结非法销售汽车尾气“年检神器”案,四川法院建立“绿色金融诉源治理工作站”,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法院签订保护海洋“蓝碳”资源框架协议,以务实举措守护碧水蓝天。
保护多样生物,巩固生态安全。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明确生物种群及生存环境司法保护裁判规则。各级法院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危害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坚决遏制外来物种入侵,丰富生物种群恢复司法举措。云南法院审结“绿孔雀预防性保护”案,四川法院审结“五小叶槭保护”案,江苏法院审结“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等重大案件,宣示维护生物安全鲜明司法导向,稳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保障区域协同,推动系统治理。主动将环境司法融入京津冀、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区域协同发展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长江、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意见,长江流域11+1省市、黄河流域9省区高院分别签署环资审判协作协议,京津冀、长三角、大运河、南水北调沿线等法院共建多层次司法协作机制,服务流域区域系统化保护和一体化发展。
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日益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环境公益诉讼案,促使腾格里沙漠污染得以治理,警示更多企业保护环境。该案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是否具备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更好保护人民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法院审理的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贯彻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突破“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观念,采取预防性司法措施,判令案涉工程在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之前停止建设,保护了绿孔雀赖以生存的最后家园。
“十年间,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96.5万件,一系列标志性案件载入史册。每一起案件都是一个生动的法治故事,记录着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声音,标注着环境法治发展的时代脚步。”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表示,这些标志性案件,丰富了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发展,让法律条文变成鲜活实践,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为强化类案指导,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清山巨蟒峰”案等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保护对象涵盖各类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运用案例发布短、平、快的优势,提供及时、具体、操作性强的司法指引,弘扬环境司法理念,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同时,注重经验转化,制定环境污染犯罪、环境侵权、环境公益诉讼等司法解释21部,构建起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立足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积极参与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立法工作,推动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此外,各地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遵循自然规律,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专门化审判组织架构基本建成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及28家高级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三合一”归口,云南、江西、浙江、四川等地法院探索涵盖执行的“四合一”归口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审判全领域、全过程。
“全国法院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涵盖四级法院的专门化审判组织架构基本建成。”刘竹梅表示,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至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审理,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协调统一。
“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统一归口到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有利于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一体贯彻落实生态文明理念,统筹协调、有机衔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更加有力地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明义表示。
同时,人民法院还深入探索多元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模式,破解环境保护“主客场”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提升审判专业水平。
如,江苏推行环资审判“9+1”机制改革,形成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集中管辖审判体系。甘肃调整林区法院设置,实现全省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案件跨行政区域全覆盖。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还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咨询库,探索有专门知识的陪审员陪审模式。加强司法公开,倾听社情民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调解、协商、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高效便捷满足群众多元化环境司法需求。
如,云南法院在“亚洲象繁育中心”驻地挂牌成立“人象和谐法律服务点”,加强人象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