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某与范某是某小区同幢、同单元的邻居,陈某是中间户,范某是边套住户,均已装修入住。范某房屋西面靠南相邻为陈某房屋,靠北相邻的为一段长约1.2米的连廊,该连廊原为开放式,两边设有护栏。然而,为图便利及舒适,范某在装修房屋时把连廊两侧的护栏拆除,搭建了1米多高的鞋柜,并在连廊两侧都加装了铝合金玻璃窗。范某的改装行为引起了陈某的不满。因调解不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范某拆除鞋柜和窗户,恢复连廊原状。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连廊未登记在陈某及范某房屋的产权范围内,事实上属于建筑物的通道以及外墙结构,显然也不具有构造及利用上的独立性,故应当认定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范某作为业主行使共有权应有合理限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范某在原本不封闭的连廊搭建鞋柜,并以玻璃窗封闭,改变了相邻业主陈某基于原建筑结构可享受的采光通风条件,事实上也对陈某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影响。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范某拆除其在入户门外连廊两侧加装的鞋柜、铝合金玻璃窗,并将连廊恢复原状。
法条链接: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