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如何协调该生效时点前后法律适用就成了稳定当事人合理预期、维护司法权威性的首要问题。一个简单的效力衔接处理原则是: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设置了“有利溯及”和“新增溯及”两种例外。
一、何谓“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有利溯及”:即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问题出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利益本就对立,那种情况下属于“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呢?
答:以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为判断标准。
二、《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是否也适用相同的溯及力规定?比如常用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其效力衔接如何?
答: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而非立法,因此大多数司法解释虽然制定于被解释的法律施行之后,但仍应溯及到被解释的法律实施之日发生效力。
三、如何判断“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发生的时点?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以逾期不履行债务为例,违约之日即为“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发生的时点,后续持续存在的长期欠款的事实状态并费是所容易因常识误认为所谓的“持续性法律事实”。 编辑: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