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雇员张三驾驶货车与李四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雇员张三主要责任,李四次要责任。雇员张三起诉李四主张医疗费等赔偿20万的30%合计6万元,法院判决胜诉后。雇员张三起诉自己的老板马六。此时,争议出现了。对于雇员张三占主要责任的70%部分损失,老板马六要不要赔偿?赔多少?
案例解读
主要观点:支持赔偿,但仅赔一部分,根据雇员和雇主的过错分配比例。少量判例支持不赔,认为告了第三人侵权就不能再告老板了。
主流裁判观点
一、雇主向第三人追偿的赔偿责任,应是第三人因过错承担的赔偿责任由雇主代为赔偿雇员的部分,而不应是雇主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的部分。
二、一审法院考虑了受害人的过错情形适当减轻了雇主对受害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未能获赔部分的责任,所确定的责任比例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从适用法律角度解读
一、法律沿革
最新的规定在民法典1192条,之前是侵权责任法35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1条。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并无更改,仅是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2010.07.01 实施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05.01 实施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对民法典1192条的正确解读
本条一共二款。
第一款前两句与本案无关,第三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本案有关。规定了雇员在交通事故中所占主要责任部分的处理,该部分的赔款根据雇员张三和雇主之间的过错承担。正常的货运雇主在驾驶室设置监控和定位设备,定时监控驾驶人的状态,车辆位置和移动速度,发现驾驶人困倦、速度过慢、过快、车辆长时左右不定时,通过远程喊话或电话督导驾驶员休息或倒换驾驶员和副驾驶。定期进行安全宣导。购买足额责任保险,发生事故时使雇员得到足额赔偿。而本案雇主马六作为赚取利益的主体,其未在车辆内部设置监控、亦没有定位轨迹,无督导雇员的合理驾驶时长。也没有对雇员进行定期安全宣导。在运营货车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也没有购买合理额度的责任保险,存在较大过错,我方主张其承担主要责任部分的全部赔偿。
第二款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处规定了因第三人的次责行为造成的次责部分的处理,原告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也可以让老板马六补偿,老板马六补偿后可以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两个案由,可以分别处理次责部分和主责部分,并不影响。只有对于同一标的,才只能选择一个案由,而次责部分的赔偿和主责部分的赔偿是二个标的。对于次责部分,原告并没有同时向两边主张。
三、错误解读的不合理之处
如果将该条解读为诉讼案由的二选一,会出现明显的矛盾。
(1)当雇员在交通事故中占无责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100%的赔偿,还有何必要向雇主主张权利?
(2)当雇员占全责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0%的赔偿,此时可以向雇主主张权利,此时已经不具备选择性,法律规定不会放任这么明显的漏洞。
(3)当雇员占主责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30%,也可以向雇主主张70%的一部分或全部,此时选择性也并不明显。
而正确的解读就不存在这样的矛盾,可以选择的是第三人导致的那30%的部分,或其他比例部分,这样才叫选择。
我们借用一个更为明显的修车费的例子,把人换成车。如果我方占主要责任,对方占次要责任,我方的车辆维修需要10万元修车费。我方可以直接向我方的车损险主张10万元,再由我方的保险公司去向对方的交强险和三者险追偿3万元的修车费。我们也可以向对方的交强险和三者险主张3万元的修车费,向自己的车损险主张7万元的修车费。而不是3万和7万二选一。也就是说,对于3万的部分二选一,对于7万的部分怎么都是要向车损险主张的。司法实践中也确实这样认定的。保险合同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不是二选一,而是可以互补。那么跳回到本案,不过是车换成人罢了。
综上,不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判例上看,都应该支持雇员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获得相应赔偿后就未获得的足额赔偿再向雇主主张。
作者:尹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