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虽然可以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亦不代表执行程序彻底终结,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9条
执行异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执异434号执行裁定(2020年9月4日)
执行复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执复164号执行裁定(2020年12月10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190号执行裁定(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