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原因系被执行人未有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致,由此带来的迟延履行后果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其请求免除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款
执行异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执异747号执行裁定(2019年12月2日)
执行复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执复2号执行裁定(2020年2月25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423号执行裁定(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