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4日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释放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强烈信号,并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
案例
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 商标标识 追诉漏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中某”“中某管道”等商标系浙江某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在未获得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雇佣傅某某等3人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PPR管道配件,销售后大量用于住宅、厂房的水管连接。王某某从被告人袁某某处定制印有“中某管道”等商标标识的纸板箱、从被告人肖某某处定制印有“中某”商标标识的防伪码用于包装,以上门推销、微信下单、物流运送等方式将上述假冒管道配件发往浙江、上海、安徽、江苏等地,销售给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593万余元,非法获利约50万元。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人明知王某某提供的管道配件系假冒产品,仍通过各自经营的五金店、配件店等加价对外销售,各自的销售金额为12.5万余元至123.6万余元不等。
2023年2月21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19人提起公诉;2023年3月,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袁某某、肖某某提起公诉。其间,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被认定为从犯的傅某某等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获利为基数判处王某某赔偿权利人损失人民币一百零一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除庭前调解的2人外均以非法获利为基数判决民事赔偿合计人民币二百八十余万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进行全链条打击,公安机关陆续对提供注册商标标识人员、经销商等立案侦查。同时,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鉴于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系伪劣产品,故建议公安机关以侵犯商标权犯罪为方向进行深入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精准追诉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认真审查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从生产、包装、销售各环节进行深挖,根据销售模式特征进行电子数据分析,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追诉7名经销商,涉案金额共计250余万元。二是准确区分罪责,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制假源头的王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对较重的量刑建议,对于受王某某指使实施生产行为的雇工,综合考量其参与程度、违法所得、认罪态度等因素,作不起诉处理。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经销商,根据夫妻分工不同,区分主从犯,对主犯提起公诉,将作用较小的人员依法认定为从犯,作不起诉处理。三是创新赔偿机制,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及时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保障其实质性参与诉讼。加强释法说理,促成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对于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告知权利人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准计算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获利,为民事诉讼中赔偿金额确定提供参考。
本案中部分假冒管道配件产品系通过上海、宁波等地建材市场内的正规经销商店进行销售,隐蔽性强,消费者难以分辨。犯罪行为既侵犯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消费者利益。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托知识产权保护长三角一体化协作机制,联合当地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跨区域协作,实地走访调研。针对行业监管漏洞,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治理,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检察官到某建材市场开展实地调查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产业化特征,实现全链条惩治和罪责刑相适应。检察机关根据侵犯商标权犯罪的链条化生产和跨区域交易模式,紧扣标识、包装的来源及成品去向,全面分析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协同公安机关深挖上下游犯罪人员。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各环节人员的犯罪行为、参与程度、违法所得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法严惩制假造假源头,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的人员依法宽缓处理。
(二)多维度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全面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应当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通过及时告知权利人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积极推动诉前调解等方式,降低维权成本。针对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损失难以认定的情况,根据刑事案件在案证据准确计算非法获利,为确定民事赔偿数额提供参考,助力权利人维权。
(三)加强跨区域检察协作,合力维护消费者权益。涉案管道配件产品使用广泛,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检察机关加强跨区域协作,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针对案件办理中反映出的行业治理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助推从个案办理到行业治理,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在服务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编辑: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