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答问!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来源:     作者:百灵环保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3-30    

     答疑意见:客户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即基础信息;另外一部分是交易习惯、意向、价格承受能力等信息,即深度信息。但该分类并不必然影响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判断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值得注意的是,秘密性要求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既不要求绝无他人知晓,也不要求他人付出足够代价仍然不能得到。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相较于技术秘密的商业秘密存在一定特殊性:客户信息实质系可经收集获得的信息,故侵害客户信息商业秘密行为的实质通常是侵权人通过该侵权行为节省了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因此,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通常有时间限制。故尽管基础信息较之深度信息容易获取,但这仅导致基础信息秘密性的认定更困难及相应保护期限更短。如果基础信息确有商业价值、数量足够庞大,收集足够困难,其亦可能满足价值性、保密性要求,进而可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对此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点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小鹏

点评意见:客户信息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否构成公司商业秘密并受到法律保护,则应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答疑意见从客户信息的构成、认定依据、客户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三个方面回答了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一问题。答疑意见精准解读了客户信息中的基础信息和深度信息,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规定的内在意旨,分析并回答了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相较于技术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本条答疑逻辑清晰,依据充分,观点正确,对于个案中正确判定客户信息能否构成公司商业秘密类似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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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案例研究院




                                                                                              编辑:王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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