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一审法院判决案号:(2019)沪0112民初24465号; 二审法院判决案号:(2019)沪01民终15760号。
裁判要点: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品牌公司在长沙友谊商城专柜撤柜后,将添财调至上海专柜工作,但添财的职位亦仅系一名营业员,添财系湖南本地人,长期工作生活均在长沙,某品牌公司在未与添财进行协商的前提下,要求添财至远离其经常居住地的上海工作,且某品牌公司未对添财来沪后的工作生活进行妥善安排,故而某品牌公司调整添财岗位缺乏合理性。因此,某品牌公司认为添财未在2019年4月12日之后至上海生活馆SOFEYA专柜报到即为旷工,并据此解除与添财之间的劳动合同之行为欠妥,故添财要求某品牌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某品牌公司不同意支付此款,本院难以支持。现某品牌公司、添财双方均同意以2,897.01元为计算赔偿金的基数,本院予以确认。添财系因非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某品牌公司处工作,其在某服饰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至某品牌公司处的工作年限,经计算,某品牌公司应支付添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85.05元。
案情简介:
添财自2017年1月13日入职某服饰公司,担任导购(营业员)一职,双方签有期限自2017年1月13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同日,添财与某服饰公司签有录用通知及告知确认书,其中第四条约定:“添财小姐:欢迎加入某服饰公司。现告知以下重要事宜:……四、……公司可根据公司需要调动您的工作岗位,不服从公司调动,视同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您对专柜(店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电脑、陈列用品、电子设备等)负有保管责任,如有缺失(包括但不限于盘点短缺、被窃、人为损坏等)柜台全体人员按商品吊牌价(或原价)共同赔偿……”2018年3月1日,某品牌公司、添财与某服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因经营发展的需要,某服饰公司向某品牌公司进行人员迁移,添财与某服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变更为某品牌公司,原岗位、薪资待遇及其他劳动合同条款保持不变。劳动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即添财)的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乙方为营业员岗位的,因经营场所(店铺)的经营期限受第三方商场的制约,故如遇经营场所提前终止经营活动的,乙方愿意服从并接受甲方(即某品牌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经营场所,乙方拒绝服从的视为乙方自动离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9年4月2日,某品牌公司通过钉钉工作群向添财送达员工调岗通知书,通知自2019年4月12日起将添财从长沙友谊SOFEYA专柜导购岗位调往上海生活馆SOFEYA专柜导购岗位(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XXX号北108),调岗后岗位不变,基本工资由1,800元调整到2,050元,其它待遇按新岗位的标准执行,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某品牌公司后通过快递方式将该书面通知送达添财,添财于2019年4月7日签收。2019年4月8日,某品牌公司从长沙友谊商城撤柜,添财实际工作至该日。某品牌公司实际支付添财工资至2019年2月。2019年4月17日,某品牌公司通过快递向添财寄送书面《因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解除劳动合同函》,因添财自2019年4月12日起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岗,已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与添财解除劳动合同。添财于2019年4月20日收到该解除劳动合同函。
2019年4月,添财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品牌公司支付添财2019年3月及2019年4月1日至同年4月8日期间工资3,990.5元、经济补偿11,811元(含代通知金3,374.81)。该会于2019年6月4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9)第407号裁决书,裁决某品牌公司向添财支付工资差额1,896.19元、经济补偿7,242.53元,对添财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某品牌公司、添财均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品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添财工资差额1,388.8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85.05元。某品牌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编辑: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