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施工合同约定以房屋抵顶工程款并已实际履行,抵顶房屋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来源:     作者:王振江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8-10    

案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判决认定A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否正确。

首先,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采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等抵顶建设工程款,该约定系双方自愿协商建设工程价款折价支付方式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后,B公司将诉争案涉房屋用以抵顶A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合同约定内容得到双方实际履行。故,判决认定A公司以冲抵建设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补偿实现A公司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与享有案涉房屋抵押权的C公司债权相较,A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亦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A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足以排除案涉强制执行。

编辑:王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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