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全国首个《夜间光环境区域限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深圳发布。《标准》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由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牵头组织编制,是全国首个夜间光环境质量地方标准。
提供监管依据,填补国内空白
近年来,公众对治理光污染、提高光环境质量的呼声日益高涨,据不完全统计,深圳市每年光污染投诉量达到20余宗,城市光环境污染治理迫在眉睫。
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管理处负责人介绍,光环境质量标准是开展环境监管、治理光污染的基础和依据,而国内目前尚未有光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应的光环境限值标准和监测标准。在光环境监管、治理光污染和监测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也无法可测,更无限值可以评价,不能应对深圳市民对光污染问题的咨询和诉求。
深圳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引擎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在城市光环境质量提升上有着更远目标和更高要求,于2021年提出要打造“大鹏星空公园”和“暗夜保护区”。
此次《标准》的制定也结合了“大鹏星空公园”和“暗夜保护区”的城市规划要求,创造性地规定了夜间光环境区域的分类、限值和测量要求,适用于夜间光环境的质量评价与管理,为行业主管部门监测光环境质量提供简单可行的判定方法和依据,填补了环保行业光环境标准体系的空白。
区域划分合适,符合深圳市情
为制定《标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从2020年就开始谋篇布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市400个夜间光环境网格点位和40个典型夜间光环境区域进行调查监测。同时反复召开研讨会、征求意见会、专家技术评审会等,充分听取相关单位、行业专家和公众的相关意见、建议,力争《标准》能够完整衔接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标准》对光环境区域规定了四类分类方法,其中,Ⅰ类以天文观测、生态保护为主要功能,应保持黑暗的区域;Ⅱ类以生态保护为主要功能并兼顾公众游览需求,应保持较暗的区域;Ⅲ类以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游憩、工业生产和物流仓储为主要功能,应保持宜人光环境的区域;Ⅳ类则以商业服务为主要功能,应防止人工光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
“我们的区域分类原则经过了严谨探讨和现场调研,适用于深圳的夜间光环境现状。”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标准》编制组负责人介绍说。
据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在划分光环境区域时,综合考虑了全市光环境质量现状、城市用地性质和城市照明分区,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光环境质量管控的需求,以及参照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1年)和《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标准》的规定,列出了光环境区域与城市用地、城市照明区的对应关系,以达到区域划分符合深圳市情,有效避免与城市用地规划、照明规划之间的争议目标。
技术指标领先,限值取值合理
除了光环境区域分类,《标准》还涵盖了区域限值和测量要求,适用于各类光环境区域的光环境质量评价,包括黑暗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高亮度区域(如商业区)等。
其中,为解决黑暗区域光环境质量无法评价的难题,《标准》中使用人眼方向的垂直照度和夜空亮度两项评价指标,并用眩光指数来确保客观测量与人的主观感受相统一。
据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郭键锋介绍,眩光评价的应用场所首次用于户外夜间光环境,过去一般用于评价体育场馆和职业作业场的光环境,未曾使用于户外公众光环境影响评价。
此外,《标准》在借鉴现有其他行业光环境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了深圳实际,规定人眼方向的垂直照度、住宅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上垂直照度、夜空亮度和眩光指数等四项指标的区域限值,为深圳市光污染控制提供了技术支撑。
有专家表示,《标准》的制定,不仅为监测单位提供了监测依据,为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提供了限值参考,同时也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了监管依据,为国内光环境质量评价提供了参考样本。
下一步,深圳将制定出台《深圳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研究开展光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进一步做好城市光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