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织“芜湖生态”一直坚持倡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厂,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以下简称“《标准》”)完善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公开。在《标准》中,明确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垃圾焚烧厂的烟气污染物及炉渣开展监督性监测,但对周边环境质量及飞灰未进行明确要求。
为了更为全面了解各地在周边环境质量及飞灰监督性监测方面的实际执行情况,在信息公开观察(主动公开)的基础上,2022年7月,项目团队选取了广东省和浙江省进行信息公开申请(被动公开)。结合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的情况,全面了解两省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执行情况,发现周边环境质量和飞灰监督性监测整体执行率偏低,但有行动可能性,需要生态环境部门给予更多关注和重视。
16个地市主动公开周边环境质量信息, 1个主动公开飞灰信息
在信息公开申请之前,项目团队通过省厅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及区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开渠道,对28市全部128座垃圾焚烧厂2021年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观察。
观察发现,15市39座垃圾焚烧厂被公开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1市1座被公开水环境监测信息,2市6座被公开声环境监测信息。另有1市6座垃圾焚烧厂被公开飞灰监督性监测信息。除去部分地市公开两项周边环境质量,共计已有16市41座被主动公开周边环境质量信息,1市6座被主动公开飞灰监督性监测信息。
仅5个地市提供未主动公开的监督性监测数据
为了获取两省周边环境质量及飞灰监督性监测具体执行情况,项目团队向广东省16个地市(广州市通过沟通已获知相关信息,未进行信息公开申请)及浙江省11个地市申请了各市属地垃圾焚烧厂周边环境质量及飞灰监督性监测信息,共计54份(每个地市2份),涉及121座垃圾焚烧厂。截至8月25日,收到27市52份相关答复(其中湛江市与中山市仅答复一份)。
浙江省舟山市有1座垃圾焚烧厂,回复1座垃圾焚烧从飞灰监督性监测数据 广东省东莞市有7座垃圾焚烧厂,回复6座垃圾焚烧厂飞灰监督性监测数据 广东省佛山市有3座垃圾焚烧厂,回复2座垃圾焚烧厂土壤周边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数据 广东省汕尾市有2座垃圾焚烧厂,回复2座垃圾焚烧厂土壤周边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数据 广东省江门市有1座垃圾焚烧厂,回复1座垃圾焚烧厂烟气、无组织排放与周边地下水的监督性监测数据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到,3个生态环境部门在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面有更多的行动,但并未对外公开。结合主动公开和答复信息分析,周边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执行率偏低,以地市生态环境局统计,执行率为59%,以焚烧厂统计,执行率为38%。值得称赞的是,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与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答复了3座焚烧厂的土壤二噁英监督性监测数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答复了瀚蓝(开平)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地下水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这也是我们获取的广东省唯二焚烧厂周边地下水监测数据。
因此,项目团队也期待所有的生态环境部门能够做到监督性监测的“有执行,必公开”,特别是公众关注的周边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均应当对公众进行公开,完善企业环境监管的同时,保障公众知情权。
舟山、东莞、深圳市按季度开展飞灰监督性监测
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第三方开展的飞灰监督性监测
飞灰是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标准》中定义其为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由于富集大量的重金属和二噁英,被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18。在国家目前的监管体系中,仅《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中要求“处理设施所有者”应该对于飞灰处理产物按照一定的频次和项目进行自行监测,但对于监督性监测未进行相关要求。
舟山市、东莞市与深圳市对于飞灰的监督性监测,可以看出更多生态环境部门开始关注垃圾焚烧厂飞灰的环境监管,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发挥自身监管优势,对垃圾焚烧厂飞灰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对外公开。
一方面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威慑违法企业,另一方面回应公众诉求,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同时也验证了飞灰监督性监测有被更多执行的可能,期待更多的生态环境部门能够将飞灰监督性监测纳入自身日常监管的范围。
执行监督性监测参照“监管规定”并不统一
在收到的52份答复中,有9市16份答复称周边环境质量与飞灰的监督性监测“未执行”,其中有8份在答复中给出来“未执行”遵照的法律标准。
嘉兴市、湖州市、汕头市等6份答复称《标准》中未规定需对垃圾焚烧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与飞灰监督性监测,因此未开展。 茂名市1份答复中称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与茂名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均未要求对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因此未开展。 茂名市1份答复中称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与茂名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均未要求对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因此未开展。 其余4市8份答复未提及“未执行”的原因,仅答复“未执行”。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答复称飞灰与周边环境质量监测不属于《标准》要求
不同的“监管规定”政策要求也是存在差异的,《标准》是生态环境部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监管出台的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强制执行,其中对垃圾焚烧厂应当开展的监督性监测的频次与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则是由生态环境部每年针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需求进行下发,关于监督性监测的频次及项目并未明确要求。而排污许可证是针对企业的排污情况,明确了企业的排污种类,但并未明确监测的频次。种种不同,导致实际各地市对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执行的差异。
总结与建议
企业周边环境质量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对生态环境部门来说,完善开展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不仅可以保障公众知情权,还可以对于企业污染物排放带来的周边环境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从而实现更完善的监管。
飞灰因为其危废属性,受到各方关注,这对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力度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中对自行监测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相关的监督性监测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这方面需要生态环境部门更多主动行动,开展飞灰监督性监测。
综上,项目团队建议:
1)进一步明确周边环境质量与飞灰监督性监测的法律要求。 2)强调自行监测的同时,不能过于弱化监督性监测,尤其是周边环境质量与飞灰。 3)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性监测做到“有执行,必公开”。
注:项目团队将周边无组织排放、周边水环境监测、周边土壤质量监测、周边大气环境监测、周边声环境监测认定为“周边环境质量”。后经了解,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测及周边声环境监测属于污染物排放指标,但申请时以“周边环境质量”代指,因此,全文仍以“周边环境质量”代指上述五类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