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各地应及时制定完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确定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建立研究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笔者认为,《意见》的出台实施有助于压紧压实牵头部门责任,保障牵头部门带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高效推进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事关民生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多个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协同推进。如果不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很容易让相关职能部门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凝聚不起齐抓共管的合力,最终影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当前,一些地方在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推动牵头部门履职尽责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有的地方出台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文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明确列出具体牵头部门,通常以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落实。大家通常认为排在最前面的职能部门就是牵头部门,而排在最前面的职能部门又觉得文件或工作部署中没有明确牵头部门,这很容易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的问题。
有的地方虽然明确了牵头部门,但是没有制定相应的保障举措,导致牵头部门在推动落实工作时没有有效抓手,往往力不从心。实在推不下去了,只好请政府分管领导出面协调沟通,甚至还要请党政主要领导出面亲自推动。
有的地方对一些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没有明确相对固定的牵头部门,而是临时指定,比如开展餐饮油烟联合执法检查,有时指定城管部门牵头,有时指定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等。对于推进工作进度滞后、成效打折扣的牵头部门,有的地方往往碍于面子,只在开会时表面上批评一下,会后也就不了了之。
以上种种现象弱化了牵头部门牵头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的责任,不能够有效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笔者认为,各地需对照《意见》相关要求,细化牵头部门职责,确保牵头部门履职到位、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地见效。
科学合理确定牵头部门。一方面,结合现有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制度,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另一方面,对于目前法规制度没有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可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先行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牵头部门。随着政策法规的完善,动态调整牵头部门。
保障牵头部门履职尽责。赋予牵头部门足够的职权,保障工作顺利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常态化调度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综合运用提醒、约谈、通报、督察、问责等方法手段,倒逼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牵头部门落实工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经常提醒本行业下级职能部门配合牵头部门,落实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加大对牵头部门的监督考核力度,将牵头部门履职情况作为部门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责任落实到位的牵头部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选推荐评优评先,优先提拔、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反之,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牵头部门公开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管负责人追责、问责。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程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