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组织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黄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等人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共同从事危险废物铝灰的处置经营业务,接收某环保公司、某阳公司的铝灰共计1464.532吨。2021年8月期间,王某某、黄某等人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萍乡市某材料公司采取浸水加工的方式非法处置铝灰,造成环境严重污染。2021年9月3日,萍乡市湘东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王某某、黄某等人非法处置铝灰的行为进行查处,在萍乡市某材料公司查获已非法处置的铝灰291.219吨。
经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检测,王某某、黄某等人接收的铝灰均为危险废物。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积极退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被告人王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具有的自首、退赃、积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量刑情节,为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聂婷 黄罗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