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魏某与赵某甲系夫妻,育有一未成年男童赵某乙。2019年8月,魏某网购旅游产品,与赵某甲、赵某乙前往某5A级自然景区游玩,当日15时左右,三人抵达一竹林棚处,此时赵某乙离开步行游道,穿过步行游道东侧的不规则沙土地到达河岸边洗手,不慎滑倒落入水中。赵某甲、魏某见状立即跳入水中施救。最终赵某甲自救上岸,魏某、赵某乙二人下落不明。次日上午,救援队搜救到魏某、赵某乙,但二人已无生命体征,被宣告死亡。赵某甲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某景区管理公司、某旅行社、某网络售票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赵某乙缺乏辨识到河岸边洗手存在风险的能力,不慎滑倒跌入水中,魏某、赵某甲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赵某乙的涉险行为未予制止,放任赵某乙从事危险行为,导致赵某乙涉险跌入水中,应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作为景区管理者,虽然在景区入口处及事故发生地点设置了警示牌,但在案证据显示,事发地点附近的游道距离河道较近,游道与河道之间有一条有游客踩踏痕迹的通道,还有游客在岸边拍照,而景区管理者未对此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且该段河道时值汛期末尾,水流湍急,具有一定危险性。景区管理者应考虑到上述情形,采取在必要之处加装护栏、语音播报等措施以减少伤亡事件的发生。综上可以认定景区管理者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景区管理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作为景区管理者,需要遵循法治要求,自觉完善景区治理,主动提升安全保障标准以降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此外,应细化游览导引和安全提示指引,保护游客群体尤其是未成年群体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其免受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