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哪些后果?

来源:     作者:百灵环保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9-14    

近年来,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少城市出台了房地产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铤而走险,利用“假结婚”途径获取购房资格等政策红利的现象屡见不鲜。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建议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将一名谎称自己未婚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和一名十八个月内与四位女性闪婚闪离的“结婚黄牛”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哪些后果? 

十八个月内四次闪婚闪离 法院建议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原告王某(女)与案外人李某(男)于2002年3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5月1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获得南京市购房资格,谎称自己未婚,与被告丁某(男)于2017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后于2017年10月13日登记离婚。

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当日即以家庭名义向南京市房产局申请开具购房证明。2017年10月14日,原告与案外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房屋。原告随后凭上述购房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向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并办理了上述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丁某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曾先后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共计四位女性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四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二至七天不等。被告自述,其虽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共计四位女性先后登记结婚,但并无共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仅是将结婚登记作为帮助对方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家庭名义为上述四位女性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购房证明,在取得购房证明后,遂办理离婚。

由于原告的行为构成重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间的婚姻无效。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故意隐瞒已婚重大事实的行为,以及被告并无与他人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将结婚作为“帮助”他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和手段的行为,均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损害了购房等社会公平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为对上述行为做出惩戒,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向秦淮区民政局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将原、被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假结婚”不可取 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多项惩戒措施

“假结婚”“假离婚”通常指婚姻当事人以通谋虚伪表示为手段,以违背婚姻的真实效果意思为目的而为的结婚、离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据了解,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其中规定,当事人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或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或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 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或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根据《备忘录》,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限制招录()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共计十四项联合惩戒措施。

律师提醒,婚姻非儿戏,纯粹为了买房、过户车牌等而“假结婚”“假离婚”,不仅有违公序良俗,严重者更涉嫌违法犯罪。对于个体而言,应以严肃的态度对待“人生大事”,杜绝利用婚姻钻社会规范空子的错误想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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