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一审: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9民初1838号判决(2018年12月24日)
二审: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民终336判决(2019年3月20日)
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再2号判决(2020年3月25日)
裁判要点:
本案能否确立来福与万年公司劳动关系的基础在于万年县环卫所与来福于2017年8月20日签订《万年县环卫所道路清扫、保洁权劳务承包合同书》后,双方是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承包关系。首先,从该合同书的名称来看,双方明确约定为“劳务承包合同书”;其次,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来看,来福在承包期内享受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分配权,其自主聘用清扫保洁人员,自主分配劳务报酬,自行解决承包期间发生的各项责任事故和纠纷,在人事安排、工作安排、报酬分配等主要事务上来福并不受万年县环卫所的支配,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再次,签订上述合同书时,来福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此之前与万年县环卫所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的合意应该是建立劳务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最后,来福与万年县环卫所签订合同时,不符合办理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统筹保险的条件。万年公司接手经营后,为弥补社保机构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形,为来福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因此,认定双方属劳务承包关系,更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客观事实。万年公司承继万年县环卫所的权利义务后取得该县环卫经营权,但其与来福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来福与万年公司的关系仍应根据前述合同书来确认,即为劳务承包关系。
案情:
侯某之妻、余某、侯某某之母来福于2017年8月20日与万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签订了一份《万年县环卫所道路清扫、保洁权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来福承包万年县陈营镇正大街道路清扫、保洁劳务,期限为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承包经费为96,000元,来福在承包期内有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经费分配权,但必须严格遵守环卫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环卫所按照道路清扫、保洁检查与考核办法对来福定期与不定期检査,对其工作质量差,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来福在万年县城街道所承包清扫、保洁的路段从事环卫工作。2018年1月,被告万年公司中标取得万年县环卫经营权,2018年3月15日正式接管万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的县城街道清扫、保洁业务,并开始运营。从此,来福继续从事环卫工作工资报酬由被告支付,但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被告分别于2018年5月21日、6月17日向来福发放了四、五月份的工资。2018年5月21日19时30分许,来福在万年县陈营镇正大街保育院门口路段从事环卫作业时,被案外人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28日死亡。来福死亡后,原告侯某、余某、侯某某作为来福的亲属,多次与被告就来福死亡赔偿协商事宜未果。三原告就来福与被告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向万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万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万劳人仲字(2018)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来福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原告侯某、余某、侯某某不服,起诉请求确认来福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查明,原告侯某、余某、侯某某的亲属来福于1954年5月6日出生,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侯某、余某、侯某某的诉讼请求。侯某、余某、侯某某不服,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一、撤销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9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二、侯某、余某、侯某某亲属来福与万年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万年公司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改判: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民终336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9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编辑: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