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裁判要旨】
《施工总承包合作协议》系钱爱明与黄晶合作承建项目的协议,钱爱明的诉请亦不涉及工程价款的认定、工程造价的鉴定、工程质量等与建设工程本身有关的问题,故本案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征,本案应为合伙合同纠纷。本案被告黄晶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
基本事实
原告钱爱明与被告黄晶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钱爱明起诉称,2018年11月28日,钱爱明与黄晶签订《施工总承包合作协议》,就“淮北东方时代广场工程(发包人为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承包人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项目达成合伙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由钱爱明支付黄晶6%的保底固定收益,并且黄晶在施工前提前从钱爱明处收取了共计350万元收益。合伙双方理应共担风险、共负盈亏,黄晶根据合伙协议中固定收益条款提前从钱爱明处收取350万元收益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故起诉请求判令:钱爱明与黄晶关于固定收益的合同条款无效,黄晶返还3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黄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编辑: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