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已完成案涉两笔执行款的内部发放审批手续,且通过付款行先后作出两次付款行为。从退款原因来看,两次付款行为未能完成均非申请执行人单方面原因所致,应视为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不再属于破除财产。
案例索引
《深圳某公司、某百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案》【(2023)最高法执监129号】
争议焦点
通过银行发还执行款又被银行退回时该款项是否还属于破产财产?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某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的情形下,案涉两笔被银行退回执行法院账户的款项是否属于某丙公司的破产财产,能否继续予以执行。
本案中,作为执行法院的深圳中院已完成案涉两笔执行款的内部发放审批手续,且向付款行某银行深圳分行发出付款支票,该行亦先后于2020年7月9日至7月16日期间作出两次付款行为,两次付款均被退回,其中第一次退款原因是“收款人为境外机构,无法接收人民币,且账号有误”,第二次退款原因是“客户要求通过浦发银行汇款”。从退款原因来看,两次付款行为未能完成均非申请执行人某百公司、香港公司单方面原因所致,特别是第二次退款行为的发生系因“客户要求通过浦发银行汇款”,不可由此苛责于某百公司、香港公司。案涉两笔执行款应视为已经支付给某百公司、香港公司的款项,不再属于某丙公司的财产。深圳中院异议裁定和广东高院复议裁定对此所作认定应属妥当。
编辑: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