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股东退出公司的12种方式

来源:     作者:王振江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7-23    

 

    新《公司法》至少增加2种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分别是有限公司受压迫小股东回购请求权、在催缴失权制度中实现退股。另外,增设股份公司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权直接继承的规定,实现与有限公司制度的进一步趋同。本文梳理最新规范下股东退出公司的8+4种方式。

(一)转让股权

转让股权即让渡股权于他人。包括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以及向公司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

1.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无论在有限公司或是股份公司场景下,法律均不作限制,允许自由转让。

2.向公司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原有同意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2023)删除同意权,仅保留优先购买权(第84条)。股份公司倡导资合性、公开性,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二)继承股权

在没有章程另有规定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直接继承股权(第90条),不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公司法解释四第16条)。《公司法》(2023)增加股份公司股权直接继承的规定(第167条),实现两类公司的趋同。

(三)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份

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原公司法仅设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回购事由包括:1.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2.分立、合并、转让主要财产;3.解散事由出现但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第89条)。

《公司法》(2023)增设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公司除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回购事由大体与有限公司一致(第161条)。略微差异在于股份公司回购事由不包括“分立、合并”。不过,这两种情况本就规定在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除外情形中,体现在《公司法》(2023)是第162条第(四)项。也即,就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事由而言,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间并无差异。

(四)受控股股东压迫时其他股东回购请求权(有限公司)

《公司法》(2023)增设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时,其他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权利。此种回购请求权仅限于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第89条第3款)

(五)公开市场抛售股票(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

《公司法》(2023)增加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时(第161条),特别排除“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适用。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如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等。此类公司股东本就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抛售股票的方式退出公司。

(六)减资

股东通过减资退出公司的方式,俗称“退股”。旧公司法未明确减资的具体方式,《公司法》(2023)允许在特定情况下非等比例减资的操作,即定向减资。特定情况包括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第224条第3款)

(七)因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有股权

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股权,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在解除婚姻关系时都有权对其进行分割,或者在满足法定条件情况下进行婚内股权分割(民法典第1066条)。进而实现一方退出公司的目的。

(八)通过诉请解散公司的方式退出

股东可以通过诉请解散公司等终局性消灭公司人格的方式,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解散公司之诉的适格原告为持股10%以上股东(第231条)。关键要求公司存在管理障碍、决策僵局等情形,资不抵债、亏损等经营性问题不是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但是,股东在解散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最为劣后(第236条),一般无法保证取回投资额相应的款项。

(九)其他非常规方式

此外,存在一些股东退出公司的非常规方式,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使用时须审慎关注其风险与合法性。

1.借助股东失权制度退出

《公司法》(2023)第52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失权制度。对于未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催缴书宽限期届满后,董事会可以发出失权通知使股东丧失相应股权。股权应作转让或减资方式处理,6个月内未能实现的,由其他股东“买单”。

2.借助股东除名制度退出

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公司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除名。此种操作须履行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足。在此之前,不免除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

3.以司法执行程序实现股份转让

在质押权人申请实现质押权、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等情况下,或可借助司法手段,以司法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名下股权的强制变现,进而实现股东退出目的。(第85条)

4.通过申请破产的方式退出

股东不是法定破产申请人,无法直接通过申请公司破产方式退出。不过,《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权申请破产清算。对于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公司法》(2023)明确清算义务人为董事。虽然新法未将股东界定为清算义务人,但是,根据《公司法》(2023)第180条第3款、第192条规定,控股股东在作为实质董事、影子董事身份时,有可能被纳入清算义务人范围,从而间接被赋予申请破产的权利,最终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实现退出。

编辑:王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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