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高某某申请执行马某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不再执行?

来源:     作者:王振江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7-24    

高某某给振江老师维权课堂来电咨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不再执行?,

案例

2015年,赵某因向高某某借款30万元。因赵某未按照双方约定及时支付借款,经高某某多次索要未果,高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赵某一次性支付高某某30万元借款,赵某于2017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调解生效后,赵某未在生效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高某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但是赵某迟迟未履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不再执行?

现根据高某某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仍然执行,虽然已经结案,但毕竟不是彻底的执行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有两个途径:一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恢复执行。

其次对于此类案件,不能一终了事,人民法院还应负起责任,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定期进行一次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得依职权恢复执行,从而实现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自动衔接。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将恢复执行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程序。但由于现阶段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和财产查找能力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过分强调申请执行人的责任反而会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久而久之,还可能会引起当事人情绪对立、上访或越级上访。对于顺利推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有害无益。因此,结合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能力水平,将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查找财产并恢复执行的期间限定在五年内,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折中做法,既贯彻了司法为民的宗旨,使新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制度得到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又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当前的承受能力相匹配。

所说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既包括总对总的查控系统,也包括各地建立的点对点的查控系统。建立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单独管理的平台后,实际上这些查询都是系统自动完成,系统可以自动识别当天已经符合查询条件的案件,直接查找,一旦查到财产会自动反馈提示相关办案人员,以判断是否需要恢复执行。

编辑:王振江


责任编辑:百灵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