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鲁某因投资生意急需8万元,便找好友田某借钱,双方协商由田某通过某借款平台贷款后,再将款项出借给鲁某。为表示感谢,鲁某每月支付田某2000元,在扣除贷款利息后,剩余款项作为田某的好处费。
然而,鲁某还款几个月后无力继续还款。田某自行筹钱归还了剩余贷款本息合计6万余元后诉至法院,要求鲁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鲁某认为其支付的借款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只愿意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借款之日到贷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以案说法
田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鲁某且收取好处费,鲁某对此知情,故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鲁某每月向田某支付的2000元,在减去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后,剩余部分应抵充本金。田某代替鲁某偿还的利息为其损失,依法应根据双方过错分担,鲁某自愿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且该规定中的贷款不仅指银行贷款,从取得贷款资质的借款平台等机构获取的贷款也应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