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实际施工人同时向承包人和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就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作者:百灵环保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4-01    

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因为缺乏相关资质,经常出现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而该种情况下,由于合同本身无效,就可能会出现实际施工人在完工后无法取得价款的情况,进而导致工人难以取得工资,而欠薪问题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在实践中,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总承包及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我们需要考虑解决的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建设工程,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

案例:

案情提要:2011年5月,D公司与Y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D公司将某安置房工程发包给Y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104769548.74元。后Y公司与沈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Y公司将安置房工程交由沈某施工,合同价款为97293219.73元。

该安置房工程于2011年6月10日开工,于2014年9月30日竣工。2016年2月24日,沈某与Y公司、D公司达成工程结算协议,确认工程价款为102350195.66元。

2016年9月8日,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Y公司、D公司支付沈某工程款9440482.66元。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书认为Y公司与D公司签订涉案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涉案工程整体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沈某,该转包合同无效。现工程经沈某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沈某依法有权参照内部承包协议的约定向Y公司主张工程款。D公司应在欠付的工程款9440482.6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据此判决Y公司向沈某支付工程款9440482.66元,D公司在欠付的9440482.6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Y公司欠付沈某工程款9440482.66元。因阜宁法院已裁定受理Y公司破产清算,故应当确认Y公司欠付沈某工程款9440482.66元。关于D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Y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但Y公司破产不影响沈某向D公司主张该权利。承包人破产导致的支付能力欠缺,本身就是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初衷之一。从司法价值取向的传承来看,不应以承包人的破产来否定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因此,承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当然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因此,D公司应在欠付Y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沈某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意见

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总承包及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一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明确规定了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一问题,法律上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但就大多数案件来看,只要在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可以证明自己是无效合同的相对人,且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力,具有实际施工人的身份,通常情况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通常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同时向承包人和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两个债权不可能同时实现,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实际施工人可以证明与转包人具有合同关系,则可以向其主张工程款。

总之,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对于总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系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已竣工验收后仍截留工程款、对违法分包或转包存在过错等特定情形下,有权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在主张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应注意从自身系无效合同的相对方,并实际实施投入资金、材料、劳力等施工、组织工作以及欠付工程款的金额等方面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编辑:王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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