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离职后配偶成立公司然后离婚能否规避竞业限制义务?

来源:     作者:百灵环保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4-01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一审法院判决案号:(2020)沪0116民初9577号;

 二审法院判决案号:(2020)沪01民终13707号。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来福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来福在某实业公司处从事旋盘技术岗位,接受了某实业公司的培训,在工作中具有接触用人单位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的便利,且基于其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身份获得了公司股份,故本院认定来福属于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在于来福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某实业公司对来福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某实业公司为此提供了福兰德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与某实业公司的业务确实存在重合关系,故两家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该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之一为来福前妻王某,认缴的出资额为250万元,故本案涉及到来福近亲属的行为是否认定为来福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该投资行为发生在来福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来福不可能对如此大笔的家庭投资毫不知情,来福亦无证据证明该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已经各自独立,故王某作为夫妻一方基于共同利益的对外行为难以认定为一方的行为,在来福并无证据证明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投资行为系夫妻共同行为; 其次,某实业公司、来福于2018年3月28日已经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及保密合同,王某作为来福的配偶,对此应当明确知晓。来福与王某于2019年9月底及10月底相继从某实业公司处离职,福兰德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6日,来福自述该期间“忙于离婚,在家抚养孩子时间较多”,其并无其他工作经历,故某实业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来福的离职是为了创立福兰德公司;再次,来福系旋盘岗位的熟练工,属于石英制品加工的技术岗位,而王某并不知晓该技术,虽然王某认缴的出资额为250万元,但并未有实际的出资行为,且在其转让其股份时,是以0元价格出让,故基于来福的技术而入股的可能性较高。鉴于某实业公司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来福存在隐蔽性的竞业行为,而事实上某实业公司对于来福是否直接参与公司设立及生产经营等方面确实存在取证的难度,而来福并未就上述存疑行为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综合认定来福在离职后存在竞业行为,应当返还其违约期间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关于返还的期限,结合创立福兰德公司需要的准备阶段及王某退出公司的时间等因素,本院认定来福应当返还某实业公司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共计17,273.79元。2020年5月6日起,来福已经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同意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对某实业公司要求返还2020年5月6日至7月31日期间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三在于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之约定,来福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额为其离职前一年所得薪资的10倍。双方当事人对于来福离职前一年的薪资总额为161,796.62元的事实均未持异议,故据此计算出违约金为1,617,966.20元。对于来福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因此,本案中,结合来福的原职务、收入情况及过错程度,再结合来福未履约的期限已至2020年5月6日退股行为发生时止,期限并不长,福兰德公司该期间刚成立不久,并未产生大的生产经营收益,对某实业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大,而某实业公司支付来福的补偿金标准仅为最低工资,且某实业公司并未就违约金约定数额的合理性及特定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进行充分举证,故本院认定违约金1,617,966.20元属于畸高之情形,应当予以调整。对来福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上述之情形,本院酌情认定来福应当支付某实业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20,000元。

案情:

某实业公司、来福签订有二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及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来福从事旋盘岗位工作。双方于2018年3月28日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合同,约定来福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某实业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竞业限制自离职后开始计算,某实业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额为来福离职前一年的当地最低月工资,来福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额为其离职前一年所得薪资的10倍,并应返还因违约行为获得的收益。同日,双方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书。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股份认购协议,来福通过股权激励平台购买某实业公司发行的40,000股股份。来福于2019年9月30日离职。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某实业公司支付来福竞业限制补偿每月为2,420元,2020年7月支付2,480元。

   来福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社保缴费单位为苏州B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某实业公司支付来福工资共计161,796.62元。

   来福XX王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有二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及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分别约定从事外贸销售岗位工作及采购主管岗位工作。王某于2019年10月31日离职。

    某实业公司经营范围:从事电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石英玻璃制品生产加工及销售,仪器仪表,光学材料,电子材料,日用百货,电子设备销售,环保工程,绿化工程,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除危险化学品),自有房屋租赁。

     A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祁某,注册地址江苏省启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路XX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石英玻璃制品制造、销售,石英制品、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该公司原股东为王某及祁某,认缴出资额分别为250万元及750万元。2020年5月6日,王某退出该公司,该公司股东变更为祁某。

     2020年5月7日,来福与王某在吴中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内容载有“……婚姻存续期间,女方与祁某共同投资了江苏A有限公司,公司未实际经营,目前正在办理退出手续。男方对此投资既不知情也不同意,此投资前期成本、后期退出产生的任何负担和可能的收益由乙方承担和享有,均与男方无涉……”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XX饮食店于2020年6月28日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来福。

      2020年4月8日,某实业公司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会于同月15日依法受理。某实业公司要求来福:1.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合同;2.支付违约金1,617,966.20元;3.返还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16,940元;4.返还违约获得的收益100,000元。该会于2020年6月4日作出裁决:1.对某实业公司要求来福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2.对某实业公司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书下达后,某实业公司对裁决书不服,提起了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来福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9月30日止;二、来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实业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20,000元;三、来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实业公司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7,273.79元;来福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编辑:王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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