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在环境联防联治等领域先行开展区域统一标准试点。3年来,长三角三省一市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在不突破现有法规框架下,全面开展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标准统一工作,相继发布强制性统一标准1项、长三角统一技术规范2项、长三角示范区统一技术规范3项。第二批4项、第三批6项标准已通过或提出联合立项申请,还有6项标准正联合开展前期研究,逐渐进入“储备一批、研制一批、立项一批、发布一批”的滚动实施轨道。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标准统一在具体实践中积累了经验成果,具有一定的突破性、示范性意义。
在总体考虑上,系统谋划、协调推进。坚持从整体和全局高度谋划推进区域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结合长三角区域战略安排和规划导向,研究梳理长三角三省一市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实施现状,明确区域环保标准协调统一的突破点和重点需求,按照共识度高、可操作性强、先易后难的原则,提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环保标准制修订清单。在推进机制上,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标准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督局牵头,发改委、科委等相关部门组成,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和联席会议,研究推进年度重点工作。
在具体制定层面,科学民主、合力编制。坚持“资源集聚、优势互补”原则,在各项标准的编制过程中,三省一市各扬所长、通力合作,依托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整合4地研究团队,发挥环科院、监测中心及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的优势,提高标准制修订的科学水平。在标准立项和审查中,也由4地相关技术机构和专家共同参加。在加强向上汇报沟通的同时,面向4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和企业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在制定程序方面,创新机制、高效协同。环境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制定周期较长,一项地方标准经过研究、立项、起草、审查等法定流程,通常需要两年以上,长三角等区域标准涉及跨省协同,周期往往更长,而且长三角地区有各自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不能简单地参照一方流程进行操作。为提高标准制定效率,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改进工作程序,锚固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法定环节,其余环节则按照各自办法加速推进。对推荐性标准采取“统一立项、统一研制、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四统一”工作机制,大大缩减非法定环节和内部审查周期,实现统一标准的快速、同步发布。对强制性标准采取“统一申请、分别立项、统一研制、统一审查、分别发布”的工作机制,各地发布的标准除编号、发布单位以及发布实施日期不同,其余要素保持一致。
此外,对标准统一的模式也进行了探索。根据标准化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跨省区域强制性统一标准目前有两种模式。一是国家层面制定区域统一标准,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区域环境标准文本,也可以在国家标准中规定重点区域适用特别限值。如长三角地区均属于大气污染管控重点区域,4地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实现标准统一。二是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区域统一标准。如长三角地区4地以制药标准国标修订为契机,共同制定了制药地方标准,实现长三角地区首个区域强制性标准的统一。
作者单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