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出粮食流通领域首张罚单

来源:     作者:百灵环保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12-09    

俗话说得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粮食安全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

“入口”安全需时常警惕

但却有人忽视了这一点……

 

近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一起粮食收购者违规使用粮食运输工具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海宁市在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在粮食流通领域开出的首张罚单。

 

执法队员在巡查至海宁市G524线与

硖川路路口时,发现有车辆在运输粮食的过程中未采取相关防污防潮等措施。

 

 


 

经核查,运输者张某在使用非专用车运输粮食过程中,未按要求设置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执法队员当场对其进行普法教育,责令立即整改,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自“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动履职担当,不断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粮食“保胃”战保驾护航,守护市民们“舌尖上”的安全!

 

通讯员:陈潇依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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