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以下简称“罗湖管理局”)邀请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等单位,就深圳某公司使用烟度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造成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首次探索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该宗案件是广东省首例高密度建成区探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是全市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查”“双案并结”的案件,更是广东省首例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的案件。
在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见证下,罗湖管理局局长唐湘良与深圳某公司代表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深圳某公司在签约后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存入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开设的账户并完成资金冻结。该资金全额用于购买碳普惠产品,支持全民减排、低碳出行。
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同步
该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来源于罗湖管理局查处的一起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案件。2022年5月,罗湖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罗湖区某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根据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工地内一台旋挖钻机排放的尾气排气烟度不合格。
罗湖管理局随即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因该台机械向大气中排放柴油颗粒物,造成大气环境损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同步开展,最终综合认定本案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总计24502.5元,同时处以行政处罚罚款。
从以往行政处罚完成后
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
形成“行政处罚+碳普惠替代性修复”
同步开展新模式
罗湖区是如何借助
深圳市碳普惠管理机制的撬动效应
积极探索替代修复与碳普惠的正向互动
1开创高密度建成区大气污染环境治理新模式。
非道路移动机械一般以柴油为燃料,功率大、燃油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是高密度建成区主要大气污染源之一,其排放的污染物是形成灰霾主要因子之一和重要的致病因子。
本案是广东省首宗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进行生态替代性修复的案件。侵权人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予以注销的修复方式,将损害赔偿费用用于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节能减排活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这既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也充分考虑了侵权人履行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既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实施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新举措。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