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实施。《公告》明确广东省东莞市新建及现有单台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气锅炉,从现行标准的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50mg/m3,提升到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公告》自1月30日起,按照全区域、分阶段的原则实施。
政策背景:以削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抓手
据了解,臭氧污染是当前制约东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瓶颈问题之一。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氮氧化物(NOx)主要来源于工业燃烧和机动车尾气排放。东莞市自2018年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政策以来,分阶段实施“煤改气”,燃气锅炉的数量逐年增长。
目前,东莞市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执行排放标准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35mg/m3、30mg/m3、5mg/m3以下;与之相较,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50mg/m3、150mg/m3、20mg/m3以下)较为宽松,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大气环境管理需求。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等地区,可以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提请市政府于2022年年底前发布实施。
因此,结合全省工作安排和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对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核心内容:全区域、分阶段执行
《公告》明确,新建燃气锅炉的执行时间为《公告》施行之日,即2023年1月30日。而对于现有在用燃气锅炉,分两阶段执行: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大岭山、厚街、寮步、道滘、高埗、石碣等镇街在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镇街(园区)在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果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以上规定限值的,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公告》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审批、许可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
逾期仍达不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