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采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触及法律红线

来源:     作者:百灵环保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9-24    

典型案例

张某是某小区业主。某日,物业公司在电梯内张贴重要通知称,小区门禁系统已改为人脸识别,限期要求业主自行带好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至物业办理人脸和身份信息录入,否则将无法出入小区。张某认为存在隐私风险,故不同意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此后,张某每次出入小区只能跟随其他业主通行,给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张某一再要求和投诉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为其通行提供除刷脸之外的其他非生物信息验证方式。

承办法官认为,张某的诉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随后,法官与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并指出,其违反了“告知同意”原则。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物业公司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公司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最终,在法院的组织下,物业公司在人脸识别系统上增设了刷卡功能,并将门禁卡交付给张某。双方握手言和,张某撤诉。

法官说法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触及法律红线。规范人脸识别的应用,才能让科技更好服务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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