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近日建立完善六大管理机制,推动生态环境问题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整改。
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成立太原市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环境办”)设在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内设两个发现问题组和1个整改销号组,分工负责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工作机制职责明晰、上下畅通、快捷高效。
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建立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并于每周一上午报送上一周工作开展情况。环境办要根据各成员单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组织现场抽测检查,并于每周一上午报送上一周抽测检查情况。
建立分解落实机制。环境办要依据《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并发〔2020〕5号)要求,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反馈问题,省、市领导反馈问题或环境办发现生态环境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拉条挂账,逐项分解落地。属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依据《太原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奖惩工作办法》(并环发〔2023〕75号)逐级上报,并配合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资金扣缴工作。整改责任单位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对可立行立改的,要在1日内整改完成,确保整改到位;对需要一定时间完成的,要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建立整改台账,逐一整改、销号清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环境办要定期调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对即将逾期的,进行预警提醒;对未达序时进度的,致函督办或开展约谈;对久拖不改、造成严重后果且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同时,根据调度和现场核查情况,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整改进展,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建立验收销号机制。整改责任单位要在完成整改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整改完成情况报告》。环境办在收到《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后,要对照存在问题逐项核查验收,确保整改结果经得起上级核查。
建立追责问责机制。环境办要对移交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整改过程中发现的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及时提醒、惩戒,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7〕39号)、《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厅字〔2018〕31号)、《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晋发〔2021〕24号)和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对移交问题深入调查,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追责问责。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整改工作完成后,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发现、整改、核查、销号、常态化监管的长效机制,继续加强后续监管,防止老问题反弹和新问题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