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利用虚假诉讼申报虚假破产债权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     作者:王振江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7-24    

郑某向百姓直播间咨询虚构职工工资提起诉讼逃避履行债务行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郑某与陈某滨、丁某预谋,捏造郑某向陈某滨借款210万元,并由陈某滨实际控制的某服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虚假事实,由丁某提供面额为210万元的虚假承兑汇票作为证明材料,并由陈某滨作为原告以上述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以法院民事裁判为依据,在某服饰公司司法拍卖过程中申请参与财产分配,获得一部分执行款的目的。同年3月18日,陈某滨以其与郑某、某服饰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同年5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郑某偿还陈某滨借款21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服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判决生效后,陈某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某服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陈某滨于2020年10月19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在被发觉后主动撤回了申报。。

根据郑某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你郑某、陈某滨、丁某经预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共同犯罪中,郑某、陈某滨、丁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建议你们三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百姓直播间和振江老师维权课堂: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达到多分配企业财产或者非法转移企业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同时考虑到各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主动撤回申报虚假债权,应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贯彻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改过自新,避免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人民法院要及时甄别、发现、惩处此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编辑:王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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