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生态环境部举行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副司长赵柯、副司长燕娥出席发布会,介绍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新闻发布会现场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
刘友宾:新闻界的朋友们:上午好!欢迎参加生态环境部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我们邀请到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先生、副司长赵柯先生、副司长燕娥女士,介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我先通报几项近期重点工作。
一、生态环境部部署推动长江、黄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持续加强大江大河保护治理,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及《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指导各地切实改善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保障流域生态系统安全。
《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在总结“十三五”期间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聚焦突出问题与短板,提出了包括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等在内的28项具体工作,明确了长江水质、饮用水安全、重要河湖生态用水、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黑臭水体治理等目标指标,到2025年年底,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优良,干流水质保持Ⅱ类;长江经济带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以上,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
《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以维护黄河生态安全为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河湖生态保护治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城镇环境治理设施补短板、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五大重点攻坚行动,到2025年黄河流域森林覆盖率达到21.58%,水土保持率达到67.74%,退化天然林修复1050万亩,沙化土地综合治理136万公顷,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1.9%,地表水劣Ⅴ类水体基本消除,黄河干流上中游(花园口以上)水质达到Ⅱ类,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0%,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相关部委和单位加强协同联动,加强重点任务实施情况调度,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召开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推进会,指导长江经济带各省份落实《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
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涉及长江经济带11省(直辖市)的63个市(州),截至目前,相关地区已整治各类入河排污口2万余个,探索出大量可供参考的有效模式。但同时,我们也看到,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还面临污水溢流直排多、基础建设欠账多、任务繁重挑战多的严峻形势。
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将以多部门协同整治为基础,通过落实建立整治工作台账、统一命名编码、全面开展监测、实施污水溯源、编制实施整治方案、完成树标立牌、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强化截污治污、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打造整治样板等10项任务,力争到202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监测、溯源工作,并完成部分整治;2023年年底前,完成70%左右的入河排污口整治;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切实把长江保护修复的要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刘友宾:下面,请别涛司长介绍情况。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
别涛: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好!首先,我代表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对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法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今天很高兴和我的同事赵柯副司长、燕娥副司长一道,就这十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标准工作情况和大家做个汇报交流。
今天,距离党的二十大召开仅有18天,这是个很难得的好时候。在这个重要的时间,我们以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我深感荣幸。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力亲为抓顶层设计,全面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动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十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特别是在生态环保的法律法规制修订、生态环保的执法司法解释、法规标准的制修订、生态环保法律的执法检查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领域,得到了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这十年,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得到重塑,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成效最为显著的十年。我刚才说的重构、重塑这句话,黄润秋部长在中宣部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有表述。
这十年,在生态环境立法方面,一是通过加强环境立法落实中央生态文明改革的部署,使改革举措于法有据。推动多项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例如,河、湖长制和排污许可制改革。在党中央提出排污许可制改革后,我们推动把过去固定点源生态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统一纳入排污许可制,并纳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法、固废法等重要专项法律。此外,还有正在推进的改革措施,包括生态保护红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将陆续推动入法。
二是国家层面的生态环保法律,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得到了全面的重构。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93件,环境资源领域法律有30多件,其中,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有16件。具体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保护税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
三是生态环保领域的党内法规建设十分活跃,成为我们国家的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保领域的党内法规建设,十分引人注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一系列专项的党内法规相继出台。生态环保领域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四是鼓励和引导地方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体现地方特点、符合地方规律的地方立法成果。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制定、同步公布、同步实施,统一标准、统一监管;2021年河北出台《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浙江出台《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小快灵”立法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值得特别肯定和推广借鉴。
五是通过强化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推动出台一系列重要司法解释和政策,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如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环境公益诉讼规则、生态环境侵权的禁止令和惩罚性赔偿等20多件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文件具有普遍适用、反复适用的效力,是我国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党内法规都是我们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十年,在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健康方面,一是通过标准引领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倒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科学治污向纵深发展。十年来制修订的国家、地方两级生态环境标准总数,在十年前基数上分别增加79%和331%。
环境质量标准引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尤其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即PM2.5标准。这个标准在经过国务院常务会审议之后发布,随后为实施该标准,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有效推动了绿色发展。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环境准入门槛,有力促进了行业技术经济进步。目前,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今后,还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二是推动健康风险防控融入到生态环境管理的主阵地,夯实精准治污基础。生态环境部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3个环境健康相关五年规划,印发了现场调查、暴露评估和风险评估等14项技术规范。积极开展环境健康调查研究和地方试点,推动高环境健康风险行业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纳入环保重点管控范围。
三是通过加快构建环境基准管理和技术体系,强化能力建设,实现基准零突破。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环境基准研究,基准是标准的基础,这是非常重要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我们印发了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以及4项基准推导技术指南,成立了首届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已经发布了镉、氨氮、苯酚等3部淡水生物水质基准和中东部湖区湖泊营养物基准。
这十年,在法治政府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普法方面,一是通过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二是通过筑牢损害追责制度之笼,丰富环境违法追责形式。环境违法的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如行政罚款等,还有污染企业造成第三方民事主体的损害赔偿,如果严重的,触犯了刑法,则是刑事责任。在传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现在创设形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责任形式。因为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除了这些责任之外,还对水体等公共环境资源、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这部分利益应该承担责任,能修复的修复,不能修复的赔偿,这是中央部署推动的改革举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在五六年时间内从无到有,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在全国范围初步构建。
三是通过责任清单,推动落实普法责任。出台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及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责任制主要任务,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我很高兴、也很荣幸作为亲历者为大家介绍这一段历程。下面,我愿意和我的同事一起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谢谢大家。
刘友宾:下面,请大家提问。
答记者问
法治日报:今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就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请问在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实施,尤其是环境保护法的深入实施上生态环境部将开展哪些重点工作?
别涛:很高兴法治日报记者关心环保法实施的问题,法治日报一直对环保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鼓与呼,对法治日报,包括你和其他同事,表示感谢。
环保法作为环保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在生态环保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过去我们自己系统内部人认为环保法是环保领域的“母法”,因为有了“母法”,才有了其他专项法。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做了全面的修订。新的环保法在创新环保理念、强化政府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大惩处力度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被喻为是“史上最严”和“长了牙齿”的环保法。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污染防治力度不断加大,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的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的实施组织了执法检查。栗战书委员长亲自担任检查组的组长,多位副委员长带队检查,这体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生态环境工作和生态环保法治的高度重视。
今年3-6月份,栗战书委员长和三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黑龙江等七省区现场检查。8月30日栗战书委员长作了环保法执法检查的报告,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联组会议,就环保法执法检查进行专题询问。国务院领导同志带领多个部门的领导出席了联组会议并回答了问题。
我们也参与、配合了相关工作,并认真学习研究了执法检查报告。这个报告肯定了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环保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同时也指出了法律贯彻实施方面存在的六大问题。我们认为是客观、真实的,也是准确的,我这里跟大家回顾一下,包括:法律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部分法律制度措施执行不够到位,污染防治还存在短板、弱项,生态保护和修复亟待加强,生态环境的执法监管还有待强化,生态环保的法治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我们是很认同这六个方面的问题。这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在六大问题基础上提出的针对性的六点建议,将对我们贯彻执行环保法起到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作为牵头部门,将认真研究整改这些问题。特别是针对企业的法定责任落实,部分法律制度措施执行不够到位,污染防治存在的短板弱项和生态保护修复亟待加强,法律体系有待完善的问题,我们作为牵头部门,一定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执法报告和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提出的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加快推动落实,不折不扣的抓好问题整改和建议落实,同时也将按照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人大的报告和审议意见反馈部门后,部门需要再报告落实情况。这些按照宪法和组织法都是要公开的,欢迎大家持续跟踪监督,谢谢。
南方都市报: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废止修改了部分法规,请问废止了哪些法规,存在着什么问题,经过此番法规清理,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带来了哪些好处,未来将如何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领域法规清理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谢谢。
别涛:非常感谢南方都市报记者关注生态环保法规清理工作。法规清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也是宪法和立法法的要求。我想大家应该还记得,2016年前后,中央环保督察在祁连山国家级保护区内发现了诸多违法建设开发行为,这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2017年中央进一步调查之后向社会发了通报,通报祁连山自然保护区里面违法违规问题,其中一个原因是当地的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对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性行为的规定,缩小了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十类禁止行为,当时地方条例是禁止三类,有七类行为被排除在禁止范围之外。中央通报指出地方在立法上放水,在执行上放松,所以才导致祁连山国家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这是一个教训,是很深刻的,我们都记忆犹新。
近年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司法部有关法律法规清理的要求,生态环境部先后开展多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我们清理自己的规章和文件,也协助上级立法机关清理法律法规,提出建议供人大和国务院研究处理。开展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清理,怎么考虑,清理的标准是什么,清理的重点是什么,我们一般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或者上位法已经作了调整修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没有及时调整。
第二,不符合机构改革的精神和部门的“三定”职责规定。我们机构职责在变,名称在变,但在我们过去一些文件中,执法主体名称都还没有改,这样表现出不适应。
第三,不符合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如不适当的创设了一些许可审批事项、收费事项或者证明事项等等,这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要做调整。
第四,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和市场公平竞争要求。
第五,已经被新印发的文件所替代,实际上不再执行的。
第六,其他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2018年以来,经过清理之后,我部先后集中发布了四批废止和修改部分生态环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举个例子,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环保税法,之前执行的是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费改为环保税,过去关于排污收费一系列规章文件、规则程序,当然要清理、要废止。总理也讲过要证明“我爸是我爸”,这种事情我们听着是笑话,但是在实际中是存在的。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我们修改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的条款,我们也根据中央精神做了调整和废止。
废止、修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都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上公告了,欢迎大家监督。南方都市报记者如果感兴趣,我和我的同事汇总了四次公布修改和废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提供清单给你。
目前生态环境部实有规章80余部、行政规范性文件600余件。下一步,我们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继续做好清理、废止和修改工作。我们也会注重源头建设,加强制修订环节的合法合规审查,确保符合上位法的规定。适时开展清理,对于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精神和改革发展要求的,要及时废止、修改,保障政令统一、法制统一。谢谢。
新华社:生态环境法典的编撰深受社会关注,您能否介绍一下目前的进展如何,有哪些特色和亮点,谢谢。
别涛:很感谢新华社记者关注这个法律问题。生态环境法典编撰,是近几年来表现非常特殊、成效比较明显、备受关注的立法形式。
2020年10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提到,要总结编撰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撰工作。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也提出,对某一领域有多部法律的,条件成熟时进行法典编撰。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和中央文件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最近两三年里多次提出,要适时研究启动法典编撰工作。去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撰工作。
中央提出条件成熟的领域,我们反观这个要求,自认为如果对标对表,生态环保符合这个条件,是适合开展法典编撰工作的。编撰法典是对现行的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整合、编订、撰修,有利于消除矛盾和冲突,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环保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所以作为生态环境部门,我们积极支持并配合推动这项编撰工作。
现在通常提到的法典就是指民法典。在民法典之外,还有一部法典没有叫这个名字,就是现行的刑法。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之后有二十几个修改决定,然后在1997年合并而成。它没有叫法典,但事实上是一部法典。环保领域,像前面说的环境资源法律有30多部,环保部门主管的有10多部,目前我们这个领域是有条件和基础的。
作为生态环境部,我们支持并将积极配合。目前我们做的工作是做基础工作和提供服务。生态环境部将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前期的基础研究工作,例如正在做的系统整理现行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肯定有不协调的地方,在编撰中是要整合的。对制度措施和规范进行分析研究,收集汇总各个方面,包括专家学者、理论界对环境法典编撰需求、意见和建议。收集分析了解国外的环境法典编撰的立法先例和实例,为我国环境法典的编撰打好基础、做好配合和服务。这是我们的态度: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工作。我们期待环境法典能早日走上正轨,能够早日研究出台,我们共同期待。
谢谢。
每日经济新闻: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在不断拓展标准覆盖领域,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水平,请问“十四五”时期将重点调整哪些环保标准?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燕娥
燕娥:感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提问,也感谢您对生态环境标准工作的关心。生态环境标准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态环境标准是落实环境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技术支撑。
自我国第一个生态环境标准,即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于1973年颁布以来,生态环境标准已走过近50年的发展历程。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刚才别司长也介绍了,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十四五”时期,我们要适应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需求,进一步持续优化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在国家层面,补足短板弱项,持续优化完善国家环境标准体系。适应环境管理的新职能、新任务、新领域需求,我们要加快建立完善碳排放核算和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生态保护监管以及新污染物治理等领域的标准规范。适应强化氮氧化物和VOCs(也就是挥发性有机物)协同控制,加强水环境风险管控等需求,继续制修订一批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包括印刷(印刷行业是VOCs排放重点行业),玻璃(氮氧化物排放重点行业),矿物棉,农药,淀粉和酵母等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完善有关污染物排放管控项目和管控要求。
第二,在地方层面,我们要大力推动地方标准发展,进一步提升地方精准治污水平。我国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资源环境条件各异,区域环境问题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也各不相同。环保法等多部环保法律都授予省级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标准的权限:对国家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地方可以补充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地方可以制定更严格的标准。2020年出台的《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标准的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十四五”期间,我们将从以下两方面指导和推动各地,继续积极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以适应地方差异化环保管理需求,推进精准治污。
一是补充制定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的地方的特色产业或者特有污染物,可以补充制定地方标准。比如说水产养殖行业,区域差异比较大,就适合制定地方标准。
二是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对产业密集,环境问题突出,执行国家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可以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比如说长江流域一些地区化工行业密集,相关省份可以研究制定化工行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谢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我的问题是关于近期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通知明确了今年要制定16条行政法规,其中包括了起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请问这个条例是不是今年能够出台,这个条例的出台会对碳市场有哪些影响?
别涛:我来回答这个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关注这个热点话题。建设好高质量的全国碳市场,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来的“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和法律手段,有利于以较低成本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推动双碳目标实现。
全国碳市场去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今年我们做了回顾,发布了相关信息,总体运行是平稳的、效果是良好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去年国务院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再次列入计划。生态环境部作为主管部门,结合全国碳市场的建设运营情况,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经过征求公众意见,于去年初向国务院报送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草案。
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碳市场、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于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体系。去年报了草案,你问的问题是何时出台,我愿意借这个机会作出回应。
目前的状态是待审未定。对大家关注的问题,我根据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的主要思路,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立法需要回应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借这个机会简要介绍一下。
一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明确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的种类和行业范围,现在是二氧化碳,今后是否有其他行业领域,这需要明确。
二是需要明确重点排放单位的条件和公布调整的程序,哪些单位要进入交易机制。
三是明确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原则、程序。要健全碳排放权配额制度,一年下来够还是不够,不够怎么解决,出售还是购买。要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和核查制度,明确配额清缴的时限要求。
四是要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运行机制,包括明确碳交易的产品,明确交易主体,目前主要是重点排放单位,尤其是2000多家企业。明确交易形式和平台、防范操纵或者扰乱市场,建立交易的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以及监督机制,同时衔接好全国的碳市场和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关系。
五是强化对于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加强碳市场的数据质量保障。碳交易第一个履约周期出现了诸多数据造假的问题,对数据造假的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编制机构、核查机构,要进行严控、严查、严防,这是中央要求。对此,我们设定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实行从业禁止,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等监管措施。
关于条例出台的时机,这是一项重大立法决策。考虑到目前经济形势,需要在综合考虑和审慎评估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但我很乐观,我觉得为期不远。我们市场第一个履约期已经启动了,第二个履约期在即,我们需要有足够效力的法规文件支撑它。
现在支撑交易机制的文件就是生态环境部的部门规章,我们认为它效力层级还过低。相信这个条例的出台是可以期待的,出台之后必将会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配额的分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管、配额的清缴以及交易运行等机制作出统一规定,并进一步完善协同监管的制度,更好防范市场运行的风险,从而促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的运行和健康持续的发展,为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后我还是要强调一下,我所介绍的是在研究过程中,我们认为需要回答的问题。由于条例还在待审未定,我说的这些是介绍研究思路,一切以出台公布的条例为准。我很感谢您的关心,也期待您继续关注,条例出台之后帮着我们宣传解读,谢谢。
界面新闻:建立健全环境健康管理制度、强化环境健康管理对于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请问生态环境部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
别涛:首先感谢你关注环境健康这个话题。生态环境好不好,直接关系公众的身体健康。我前面说到,保障公众健康是环境保护的目标,是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环境健康是建设美丽中国和健康中国的纽带。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将健康风险防控融入生态环境管理,2005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原则,持续推动环境健康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
我们做了这些工作:
一是探索构建环境健康管理制度体系。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制定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和3个环境健康工作五年规划,并将环境健康标准纳入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发布了现场调查、暴露评估和风险评估等14项技术规范。
二是进一步摸清环境健康底数。通过监测、调查、研究和环境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初步掌握了重点地区、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主要环境问题及其对人群健康影响的变化趋势,筛选出了一批具有较高环境健康风险的有毒有害污染物。
三是积极开展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机构改革以来,生态环境部已在上海市、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连云港市、浙江省云和县、山东省五莲县、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特区等六个地区开展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在环境风险分区分级、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探索环境健康风险管理制度。
四是初步形成公众参与良好氛围。生态环境部于2013年首次提出了环境健康素养概念。2018年组织完成了首次居民环境健康素养调查,将“居民环境健康素养水平”评价指标纳入健康中国行动目标。2020年发布了《中国公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加强科普宣传,普及环境健康知识。
环境健康问题非常复杂,在科学层面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十一五”以来,生态环境部连续多年实施重点地区环境健康调查和监测,积累了一批基础数据,可用于识别高环境健康风险地区、行业及污染物,以及预测环境污染影响人群健康的发展趋势、实施环境健康风险管理。利用好这些研究成果,建立健全以维护公众健康为核心的精细化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是“十四五”时期环境健康工作需要重点推进的方向。
为了系统推进环境健康管理制度建设,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十四五”环境健康工作规划》,提出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监测评估、大力提升居民环境健康素养、持续探索环境健康管理对策、增强环境健康技术支撑能力、打造环境健康专业人才队伍等任务。这里有几项我说一下:
从支撑防范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的现实需要出发,鼓励各地开展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总结提炼经过实践检验且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探索将健康风险防控融入环境管理工作。
从提升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推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需要出发,加强对环境健康相关调查和监测数据的深入分析和应用,开展识别环境健康风险分布状况、监测风险发展趋势以及丰富风险评估参数等工作。
从推动公众参与出发,将提升公民环境健康素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旨在通过提升公民环境健康素养,使人们认识到生态环境的价值及其对健康的影响,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健康风险防范必要知识,践行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并具备一定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自身健康的行动能力。
良好生态环境是人类健康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把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努力探索。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实施《“十四五”环境健康工作规划》,并加强与卫生健康、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持续深化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加快推进环境健康管理制度建设。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财经)记者: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编制指南》,提出尽快启动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编制工作。“适应”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还存在哪些挑战?下一步还有何打算?
刘友宾:减缓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大对策。适应不是无所作为,而是指通过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的风险识别与管理,以减轻气候变化产生的不利影响。我国一贯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为统筹推进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我国先后出台《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等文件,为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28个城市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我国还积极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合作。2018年,中国和荷兰等国共同发起成立全球适应委员会;2019年,全球适应中心第一个区域办公室—中国办公室在京成立,展现了中方重视和推动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决心。
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基础性工作相对薄弱,全社会适应气候变化意识有待增强。二是治理体系有待完善,尚未形成气候系统观测—影响风险识别—采取适应行动—行动效果评估的工作体系。三是现有行动力度不足,重点领域、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有待提升。
生态环境部将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坚持主动适应、科学适应、系统适应、协同适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统筹指导和沟通协调,推动地方编制实施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同时积极拓展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提高我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力争到2025年,适应气候变化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形成,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评估水平有效提升;到2030年,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各领域和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全面开展;到2035年,全社会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显著提升,气候适应型社会基本建成。
封面新闻记者:今年6月黄河保护法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生态环境部在配合黄河保护法立法工作做了哪些工作,黄河保护法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起到怎样作用?通过长江保护法对于此次黄河保护立法积累了哪些经验?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赵柯
赵柯: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谢谢你的提问。长江、黄河在我们中国人乃至在华人心中分量都是很重的,有一句歌词叫做长江长城,黄山黄河,在我心中重千斤。长江、黄河都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事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刚才刘司长介绍了长江黄河攻坚战的进展情况,我们制定了攻坚战工作方案,如果有法律来保障,攻坚战无疑进展会更顺,效果会更好。
黄河保护立法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最高立法机关组织开展的又一项重要的流域性立法,目的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同时这个立法也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
黄河保护法列入了全国人大2021年立法计划。国务院常务会在去年10月份审议通过了黄河保护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去年12月和今年6月两次审议了草案。
在这期间,生态环境部也承担了重要的工作任务,我们全程参与了立法调研和文本的起草,积极配合推动立法工作。根据立法工作的安排,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比如说流域规划体系研究,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研究,生态保护修复制度研究,我们老本行污染防治制度的研究。在专题研究基础上,我们提供了一系列的立法建议,推动黄河保护法形成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
我们还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管、新污染物治理等一些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我们还充分借鉴了长江保护法立法经验,在黄河保护法草案中进一步完善了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流量、排污口排查整治等一些重要制度。
如果要归纳一下,分一下类,我们重点推动确立了三类制度:
第一,规划与管控制度,重点是加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流域内的省级政府要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的准入清单。
第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的保护与修复制度,特别是黄河和长江有一些不同,长江主要是水污染问题,黄河还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就是水资源比较短缺,生态比较脆弱。针对黄河流域的特殊问题,我们要求加强生态流量管控,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以及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
第三,污染防治制度。在黄河保护法草案中有一个专章来规定污染防治,涵盖了环境标准、总量控制、重点河湖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重要领域,特别是专门规定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评估与管控,以及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这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新污染物管控做出明确要求,这是法律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按照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安排,继续积极配合推动黄河保护法早日出台。现在是9月份,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黄河保护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让我们共同关注审议结果。
谢谢。
新黄河: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试行以来取得了哪些成效,今年以来有哪些典型案例,谢谢。
别涛: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感谢您关心这个生态改革的制度,前面我说了,改革制度同时也是法律的创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中央部署的一项改革任务,是生态文明制度改革体系的组成部分。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方案,组织在全国7个省份做部分试点。2017年底,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
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现在经过6、7个年头的试点、试行工作,初步构建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制度初步体系。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磋商诉讼的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开展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阶段性的改革任务也全面完成,主要有这几个表现:
一是纳入国家法律和地方立法。截止到去年底,民法典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多部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和责任形式。另外根据我们不完全的了解,福建、四川等21个省份在地方立法中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是立法方面。
二是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范性文件。经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共14家单位,于今年4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这个管理规定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综合性和基础性的制度依据和载体,某种意义上带有法规性文件的效力。
最高法、最高检、财政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分别印发了案件审理、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管理、司法鉴定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
三是持续探索地方配套制度,在这方面地方进展也很快。截止到去年底,我们了解到各地方共印发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的资金管理、修复以及生态修复效果的评估等方面的配套文件402项。
四是强化督察考核,2021、2022年这两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两次被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中央对省级党委政府的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纳入督察和考核,有力增强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动力。
天津等29个省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到地方考核,吉林等22个省份纳入了地方督察范围。
五是强化调度和督导,生态环境部作为牵头部门,2020年以来先后连续印发了3批案件线索清单,转交移送地方核查之后按程序办理。生态环境部也直接调度了一批典型和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例如宁夏美利纸业跨省污染案,由生态环境部指导协调推动。又如,2020年3月份黑龙江伊春鹿鸣矿业尾矿泄漏污染重大案件。
同时,我们研究制订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等10余项技术文件,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总纲等6项标准,推动组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修复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这是我们做的主要工作。截止到2021年底,全国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1.13万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推动修复土壤超过3700万立方米,地下水166万立方米,地表水3.7亿立方米,林地6000万平方米,农田213万平方米,清理固体废物9000万吨。
下面我介绍四个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黑龙江伊春鹿鸣矿业尾矿泄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这是一起典型的由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案件。2020年3月疫情防控高峰时期,小兴安岭的一个矿区出现了这样的事件。
2020年3月28日,鹿鸣矿业的矿井井架倒塌,发生砂浆泄漏,造成当地河流污染,污染物钼浓度超标。经过鉴定评估,这次突发事件应赔偿的损害总金额是9326万元。
这个案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涉及到两个地级市,因此当地的做法是由省级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和责任方进行磋商,通过磋商之后达成赔偿协议,由鹿鸣矿业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已履行到位。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地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前期工作,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制定磋商方案,否则就很难调查取证了。
应急处置和损害赔偿形成有效联动,这个案子的磋商程序过程清晰完整,鉴定评估科学全面,在磋商协议中还确定了中长期的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修复效果的评估机制,保证修复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个案例是山东南四湖的污染损害赔偿系列案件。这个案件是由检察机关移交线索形成的。我这里表示赞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南四湖公益诉讼专案的时候,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高盐废水治理措施不落实、超标排放含盐废水等违法行为,因此把这些违法线索移交到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针对33家废水排放量大而且超标的煤矿企业,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机制。这是全国首起针对硫酸盐、全盐量超标排放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件。目前已经与13家企业签订了协议,赔偿金额是7.59亿元,与其他企业的磋商工作正在进行中。
当地还通过采取高盐废水项目的提标改造替代、生态环境修复等多种方式的结合,统筹推进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截至2022年8月,33家企业已经实现了达标的排放。
第三个案例是江西吉安的一个产业园相关企业违法排污案。这个案子是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线索。去年4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江西吉安产业园内部分企业污染严重,园区企业涉嫌长期违法排污,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经过调查监测评估确定,园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周边大气、地表水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共涉及金额达3861万元。今年8月18日,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在江西的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的共同见证下,与承担责任的三家公司签订了协议,由三家公司共同承担3861万。这个赔偿协议已经经过了法院司法确认,并开展了园区的3000多亩耕地,以及周边200多亩耕地的管控和植物修复,后续还将进一步实施河塘沟渠的清理以及修复工程。
第四个案例金额不大但比较特殊。就是江苏南通明鑫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是全国首例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和替代性修复相结合的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成功案例。
2021年12月3日,南通明鑫化工公司在装卸化工燃料过程中发生了泄漏,处置过程中部分废水流入了当地的河流。经过鉴定评估,造成的损害不到28万元。
到今年3月份,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在海安市检察院的见证下,与责任企业开展磋商、索赔达成一致意见。3月16日签订了磋商赔偿协议,协议金额是33.36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费用是5.77万。总金额不大,但赔偿金额有1/6是惩罚性的赔偿费用,用于开展替代性的修复。当地开展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共购买了60多万尾鱼苗,在当地环保公益组织和居民共同见证下向河流投放,改善当地的水生生态环境。
本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和增殖放流替代修复,都是很好的探索。
刘友宾: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摄影/邓佳